结婚证不仅是爱情的见证,也可能成为债务的连带凭证。很多夫妻离婚时才发现,对方在外欠下的巨额债务自己也要共同偿还。究竟哪些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?又该如何避免"被负债"的困境?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64条规定,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三种情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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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[夫妻共同债务] --> B[共同签字]
A --> C[事后追认]
A --> D[家庭日常生活所需]
实践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是第三种情况。法官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:\n
有个真实案例:丈夫借款50万用于公司经营,虽然妻子不知情,但因公司盈利用于家庭开支(买房、出国旅游等),最终被判定为共同债务。
如果被债权人起诉,可以从这些方面举证:
婚前/婚内协议可以约定:
"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,除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,否则由举债方独自承担"
但要注意,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(即不知情的债权人)。
情形 | 可能认定结果 |
---|---|
个体工商户 | 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 |
有限责任公司 | 通常不连带(除非财产混同) |
合伙企业 | 可能承担无限责任 |
即使离婚时约定"债务归一方",债权人仍可要求双方偿还。建议:
遇到大额债务纠纷时,建议:
记住,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。面对"被负债"风险,积极应对才是上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