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处理的一起案件,张先生作为连带保证人替朋友向某银行贷款30万。借款到期后银行直接将张先生告上法庭,他才惊觉根据《民法典》392条,债权人可以跳过借款人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。
在法庭上,张先生提交的三组证据起到了决定性作用:
证据类型 | 具体内容 | 法律效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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书面文件 | 原借款合同+保证条款 | 确立担保责任范围 |
转账记录 | 借款人每月还款流水截图 | 证明实际履约情况 |
沟通记录 | 2023年5月的催收通话录音 | 确认债务未结清事实 |
法律条文速查:
《民法典》第695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,加重债务的,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。
专业律师建议:在收到法院传票后15日内必须完成诉前证据保全,特别是要重点固定借款人的财产线索,避免后续执行困难。